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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 “暴雷” 不斷,投資人應當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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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10 20:04: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P2P舶來於美國,卻盛於中國。2007年6月,“拍拍貸”在上海建立,成為中國第一家從事P2P業務的企業,自此標志著我國P2P行業的誕生。以後,P2P平台如雨後春筍般的迅猛發展,岑岭期竟達5000多家。但是,自本年上半年以來,據悉已有700多家P2P平台暴雷,触及資金數千億,驚動了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1]。與此同時,伴隨滾滾“雷聲”的還有投資人的哀嚎聲,多年積攢的心血錢恐將付諸東流。這時,投資人該怎麼辦?

P2P平台的本質是什麼?

簡言之,P除疤藥膏,2P英文為peer to peer,即點對點網絡貸款,本質上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類型。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辦理暫行辦法》(如下簡稱《網貸辦法》)[2]規定,P2P平台供给的僅僅是信息服務,饰演的是中介服務脚色,即促進借貸雙方直接在網絡平台完成買賣,以滿足借貸雙方的信貸和投資需求。并且,《網貸辦法》明確指出[3] ,P2P平台並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4]。是以,P2P平台在性質上屬於居間人,合适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5]的有關規定。補髮神器,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投資人)和告貸人之間系借貸法令關系,而平台與借貸雙方之間系居間關系,並不必要承擔還款責任。

但必要特別說明的是,當P2P平台剛在國內興起時,其業務初志亦是成為一個借貸信息中介,適用居間法令關系。但是,從殘酷的現實狀況來看,大量的P2P平台變相發展,走入“邪路”,出現了自融、資金池、虛構告貸等各種違規情势,有的成為了事實上的“銀行”,乃至涉嫌刑事犯法,而這已經嚴重偏離了信息中介的本質,並非真正意義上的P2P平台。

P2P平台頻頻“暴雷”為哪般?

這次P2P平台集中“暴雷”,並非短時間身分導致,而是多重身分長期積累而至,具體而言,重要有如下幾個缘由:

一、平台本身經營不規范,存在諸多違規行為。2007年至2016年的近十年間,由於監管長期缺失,P2P行業根基處於裸奔狀態。大量P2P平台受长处驅動野蠻生長,“借舊還新”等違規水泡疹藥膏,操作層出不窮,這種帶有“欺詐”性質的業務模式本就難以為繼,乃至構成犯法者亦不在少數,典范如“e租寶”案。而那些堅守做信息中介的平台,則因其風控體系不健全,信誉審核存在缺點等缘由,導致告貸人最終無力償還,從而發生違約。

二、信誉建設體系缺失。今朝,我國還没有創建起完美的社會信誉體系,而僅靠社會气力無法涵蓋足夠多的人群和數據,如阿裡、騰訊等企業雖推出了各自的征信系統,但均為“私人軍”,而這些企業之間還存在互相競爭,不具备大眾產品性質,難以為整個P2P行業托底。

三、國家監管層面——政策和法令監管趨嚴 [6]。2016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辦理暫行辦法》(如下簡稱《網貸辦法》)出台,象征我國正式出台網貸監管細則。緊接著,2017年更是密集出台相關辦理政策文件。進入到2018年,國家更是陸續出台關於P2P備案等系列文件,進一步加強P2P行業准入門檻,核對相關資質。這些監管政策迫使大量不達標的P2P平台加快退出。

此外,這次P2P平台集中暴雷,亦與投資人缺少風險意識有關,和受今朝宏觀經濟不景氣,中心鼎力“去杠杆”等身分影響,造成資金緊張,告貸人過期率上升,代償方無法覆蓋,平台過期隻能表露。

“暴雷”以後,責任誰來擔?

有些投資人認為,P2P平台即為告貸人。平台需承擔還款責任。相反,有些告貸人認為,P2P平台則為出借人,一旦平台跑路,則象征著不消再還錢。於是,有的告貸人乃至等待P2P平台馬上倒閉,便以為本身可以“金蟬脫殼”。實際上,這兩種說法並不彻底正確。透明防疫面罩,

第一,告貸人的責任。中國人有句老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民間借貸等相關法令法規,告貸到期後,告貸人應當依照告貸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利錢。同時,若是告貸人在告貸合同中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人亦應在其擔保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還有一點必要注重,若是該告貸為伉俪一方所借,但實際上用於伉俪配合糊口的,則該告貸系伉俪配合債務,伉俪雙方均有義務償還告貸。

第二,P2P平台的責任。《網貸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周全、及時進行信息表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是以,若是P2P平台嚴格依據《網貸辦法》從事相關業務,供给信息中介服務,則無需承擔還款違約責任。可是,若是該平台變相供给其他信誉中介服務,起到銀行感化,乃至涉嫌犯法,應當承擔相關法令責任。

第三,投資人本人的責任。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不少投資人由於貪欲過重,沖動之下,為高收益而“罢休一搏”,卻忽視了平台之下隨時隱藏著的“定時炸彈”。是以,此類投資人亦有必定責任。

除此以外,依據《網貸辦法》第三十九條[7]的規定,若是处所金融機構因監管不力导致P2P平台出現問題,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不過,這裡的責任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处所金融機構並不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但亦應有所反思。

面對“暴雷”現實,投資人應若何維權?

“暴雷潮”洶涌不斷,不少投資人惶惑終日卻又手足無措。對此,筆者建議投資人可採取如下幾種手腕應對:

第一,發揮集體气力,組團理性協商。P2P平台一旦暴雷,牽涉人數多,單個個體維權的本錢高,周期長。是以,投資人可聯手組團,這樣既能分攤維權本錢,并且能夠擴大輿論影響力,獲得社會媒體和當局部門的關注。同時,組團還可以配合探討維權事宜,並選舉相關代表進行協商。若是平台需承擔還款違約責任,而其本身有房產、車輛等典質物,可以讓平台方盡可能用現有的不動產、典質物等變現賠償,若是最終能協商解決,各方萬般歡喜。但必要特別提示的是,採取組團情势維權務需要理性,“橫幅圍堵”“遊行请愿”等方法轻易引發負面影響,并且不克不及從底子上解決問題,乃至還可能导致本身身陷囹圉,從而導致“人財兩空”。

第二,發現問題提早结構,善用各類投訴渠道。一旦發現P2P平台存在問題,投資人應當敏捷行動進行投訴,盡量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就今朝而言,主流的投訴渠道重要有如下幾種:(1)官方渠道,如一些金融監管部門的投訴舉報熱線、網站等;(2)行業自律組織渠道,以互聯網金融行業為例,中心和处所互聯網金融協會常常會承擔部門的投訴處理或轉報職能;(3)尋求社會媒體或記者等暴光與協助;(4)某些非官方投訴渠道,如新浪推出的“黑貓投訴”等;(5)需要時,也能够選擇直接報警的方法。

第三,運用司法手腕維權。起首,投資人應注重保存相關証據質料,并且應當盡可能地拿到原件。具體而言,重要有如下幾類:(1)本身與P2P平台關系的証明資料,如與該平台簽訂的告貸協議、轉賬記錄、網站服務協議等;(2)平台相關資料,包含產品宣傳質料、平台網站截圖、公司內部照片及辦理團隊等;(3)平台溝通記錄,如短信、微信、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4)實際告貸人的身份証、住址、電話及銀行賬戶等信息;(5)盡可能把握平台方及告貸人,乃至擔保人的財產線索,如不動產、股權、車輛等,以備後期申請財產顾全所需。其次,向有權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一般而言,投資人應向按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如合同沒有約定,可向平台地點地或告貸人地點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以法院见效判決書的情势確定債權,並申請強制執行等辦法收回錢款。此種手腕重要針對正當的P2P平台,投資人可直接向實際告貸人主張債權,亦可以请求告貸人付出公道的利錢或承擔過期還款損失。最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法院通過審判究查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將追討回來的款項返還投資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犯法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步伐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8],投資人既可以在平台地點地公安機關報案,亦可在本身利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地點地及財產蒙受損失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報案時,投資人應供给開端証據,選擇一個或多個罪名(常見罪名如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不法集資罪等)。此種手腕重要針對那些可能涉嫌犯法的P2P平台,一旦公安機關立案,會敏捷組織偵查布控,追討效力高。當然,此類刑民交织案件一般會遵守“先刑後民”原則,需經過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刑事審判等多個環節,耗時較長。是以,投資人必要作好打“长期戰”的生理准備。

以上應對辦法,並無前後順序之分,投資人應根據本身情況和事務發展靈活選擇。一旦發現問題,必定要快、准、狠,及時維權,防止相關責任人跑路或轉移財產,需要時可請教相關專業人士進行操作,以盡可能的將風險降至最低,損失降至起码,維護本身正當權益。

結語:“雷聲”過後,P2P行業或將鳳凰涅槃?

“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謂也”。是以,樹立嚴格的風險意識,將防备辦法前置,做一位理性的投資人尤為需要。前有轟動一時的“e租寶”案,哀嚎遍野 ;今有此起彼伏的“暴雷”潮,不絕於耳。作為投資人,當“哀之並鑒之”,加強風險識別能力,理性對待P2P投資,遠離高收益平台,認准真实的P2P模式,從而防止堕入“龐氏騙局”之類的骗局。

而換個角度來看,危機常常伴隨轉機,這次集中“暴雷”未必是壞事,投資人與告貸人能夠借此更清楚地認識到P2P平台的中介服務脚色。可以說,當前P2P行業正處於優勝劣汰的殘酷迭代的進程中,亦是行業內部進行的自我淨化,而隨著監管政策和法令轨制的進一步完美,信誉體系建設的渐渐確立,虛假劣質平台渐渐退出,P2P行業鳳凰涅槃或許為時不遠,必將向著加倍規范的标的目的發展,回歸行業初心,投資人的權益亦將获得更好的保障。

[1] 依據國家互聯網金融平安技術專家委員會發布《2018年上半年P2P發展監測報告》,本年上半年新增P2P平台36家,沦亡721家, 触及資金總量自熱火鍋,達數千億。

[2]《網貸辦法》第二條規定,P2P平台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第三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允的原則為告貸人和出借人供给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告貸人正當權益,不得供给增佩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不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长处和社會大眾长处。

[3]《網貸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周全、及時進行信息表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4] 2018年7月13日,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亦明確指出,近期深圳市出現的P2P網貸機構停業事務中,重要缘由為部門告貸人違約導致對應投資兌付困難的流動性問題,告貸人過期還款不等於債權無法收受接管。

[5]《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拜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供给訂立合同的前言服務,拜托人付出報酬的合同。

[6] 2016年出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辦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辦理指引》,2017年出台《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表露指引》《信息表露內容說明》,2018年《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辦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事情的通知》等,深圳、北京等地互聯網金融協會亦相繼發文,開展P2P行業整頓、退出事情。

[7]《網貸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处所金融機構若是存在未依照該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辦理機構供给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規情景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8]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網絡犯法案件由犯法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要時,可以由犯法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網絡犯法案件的犯法地包含用於實施犯恶行為的網站服務器地點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創建者、辦理者地點地,被陵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辦理者地點地,犯法嫌疑人、被害人利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地點地,被害人被陵犯時地點地,和被害人財產蒙受損失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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