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2-6-11 15:06:39

P2P跑路 投資者怎麼辦?

新聞布景

近日,聰明投、奶瓶兒、早點兒、火牛財富、玩兒家、錢罐兒、樂行理財和海新金服8家互聯網金融平台,同時在官網、微信公眾號上發出“還款通知布告”,稱“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緊張”“公司已經無法正常運營”。據媒體報道,這8家平台均由统一公司操縱,且公司經營地已人去樓空。用互聯網金融行業內的術語說,就是“問題平台跑路了”。碰到P2P平台跑路,投資者應該怎麼辦呢?

  警戒“龐氏騙局”

比年來,P2P網貸作為一種互聯網金融創新情势發展極為迅猛。據統計,2016年網貸平台買賣額達3萬億元以上,但相關行業監管和轨制規范尚不健全完美,截至2017年1月尾,正常運營的平台數量為2388家,1月出現64家停業平台及問題平台,此中問題平台29家、停業平台33家、轉型平台2家。

這些問題平台出現無故關閉、失聯跑路及提現困難等情景,颇有可能已經涉嫌刑事犯法。好比虛構投資項目或告貸人,許諾高額回報,採用借新還舊的方法填補資金缺口,構成“龐氏騙局”,亦即“白手套白狼,拆了東牆補西牆”,這種行為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旦平台倒閉,後果十分嚴重。如優易網集資詐騙案,該平台在運營過程中虛構告貸標的向不特定人融資,將投資者資金進行股票、期貨投資等挪作他用,最終因投資失敗無法償還投資者資金而東窗事發。

  宣傳“資金平安”不成信

另外一種是沒有相關部門核准許可的資金付出結算等金融業務資質,通過先借後貸或先貸後借等方法設立資金池,以債權轉讓或以投資理財產品等情势召募資金,這種行為涉嫌不法經營罪、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等罪名。如中財在線不法吸取公眾存款案,平台先以虛構告貸者的方法獲取資金,資金沉澱構成資金池,再以個人名義將資金借貸給别人,因找不到優質資產進行投資進而出現經營壞賬,最終事發。

還有一些平台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以個人債、企業債等情势作為平台投資標的或投資項目,實則通過發放債權進行融資,這種行為涉嫌私行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權罪。

投資者碰到上述經營情势的氣密窗,P2P網貸平台,即便平台宣傳“資金平安、回報率高”也不要輕信,若是碰到此類平台倒閉、跑路,則應在發現被騙的第一時間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保留好相關合同、銀行轉賬憑証、提款困難的証明、網站涉嫌虛假宣傳的截圖、辦公地點人去樓空的照片、與客服人員進行維治療鼻癢,權溝通的相關記錄等証據,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刑事偵查。

  厘清四種合同關系

出借人通過P2P網貸平台進行投資理財,告貸人通過平台進行融資,起首會通過P2P平台官方網站進行注冊,與平台簽訂注冊協議或服務合同,這是借貸雙方與平台之間所產生的第一種法令關系。

其次,在平口腔噴霧,台純中介經營模式下,出借人自行選擇理財產品或投資項目後,借貸雙方和平台配合簽訂融資服務協議、告貸協議等合同,此類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凡是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告貸明細,包含告貸本金、利錢、告貸刻日、還款方法、告貸用处等內容,並且平台會在借貸合同中約假寓間服務條款,以平台辦理費等情势收取居間服務費。這是借貸雙方與平台之間構成的第二種法令關系。

一些平台在供给居間借貸服務以外,自行組織設立投資項目,或將眾多融資項目、告貸標的拆分再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來滿足出借人的投資需求,此時出借人與平台之間簽訂的是拜托理財合同,是為雙方構成的第三種法令關系。

還有一些P2P網貸平台供给債權轉讓情势的服務創新,即為保障出借人資金的流動性,允許出借人在資金出借後、到期前,或告貸人不克不及定期償還時,可以將全数或部門債權轉讓給平台,再由平台進行再次轉讓或取代出借人進行違約救濟。這種情景下,出借人與平台之間構成第四種債權轉讓合同關系。

  保留証據及時起訴

基於上述幾種合同法令關系,依據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制订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辦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平台應承擔客觀、真實、周全、及時進行信息錶露的責任,應當實行對出借人和告貸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標真實性及正當性進行需要審核,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长处的情景應及時通知布告並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具备保障買賣平安、賬戶平安,保護用戶隱私權,進行風險提醒及明居家裝潢確雙方權利義務等責任。

碰到平台跑路,一些不睬智的投資者哄搶了平台營業場所的辦公設備,這樣做顯然無濟於事。一旦碰到平台跑路、經營不善、提款困難等情景,投資者應當理性阐發,依據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找准平台責任和告貸者責任,依照合同相對性原則,起訴與本身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平台或告貸人。通過民事訴訟步伐維權的投資者,必要保留好平台服務協議、買賣記錄、電子告貸合同、轉賬憑証、平台網站截圖、經營宣傳資料等証據質料,以便訴訟過程中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如2015年,投資者秦师长教师在某財富網絡借貸平台上注冊了會員並進行在線充值,向平台及平台法定代錶人趙某轉款19萬余元用於投資理財,秦师长教师與平台之間構成借貸法令關系,以後平台將秦师长教师的資金出借給了其他會員。2016年头,所有告貸會員償還了最後一筆告貸後,秦师长教师向平台申請提現,但平台卻將秦师长教师賬戶內10萬余元的資金凍結,導致秦师长教师不克不及提現。由於一家酒業公司為秦师长教师與平台之間的告貸合同供给了擔保,以其資產、衡宇及全数貨物為平台的融資供给連帶擔保責任,於是秦师长教师便將某財富網絡借貸平台、平台法定代錶人趙某及供给擔保責任的酒業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三者配合償還告貸本金及利錢,最終獲得法院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22條規定:“網絡貸款平台的供给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前言昭示或有其他証據証明其為借貸供给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供给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也就是說,雖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辦理暫行辦法》请求網貸平台不得為借貸供给擔保,但若網貸平台為了吸引出借人投資,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情势昭示宣傳其為借貸供给擔保的,由於告貸人的缘由不克不及償還告貸,出借人也能够請求網貸平台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補充擔保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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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提起配合訴訟

平台擬定的制式服務協議中,都會寫明爭議處理方法,一般為在平台地點地法院進行訴訟。但網貸平台的用戶可能遍及全國各地,並且一旦平台跑路,可能受害者眾多,異地維權本錢較高,會影響投資者維權積極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配合的,或訴訟標的是统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赞成的,為配合訴訟。配合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錶人進行訴訟。

是以,當出現眾多受害者必要維權時,投資者可以選擇抱團取暖和,通過配合訴訟的情势進行維權,以低落訴訟本錢。别的,若是投資者把握平台及平台法定代錶人或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財產或資金去处,可通過訴前財產顾全等辦法,及時查封、凍結平台或平台重要負責人、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產,防止相關責任人轉移財產,提高獲賠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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